政务服务
- 、对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定点单位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未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人员违反《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致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用能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未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进行处罚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进行处罚
- 、对“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 、对“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拒不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拒不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未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以及应当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未经同意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投资主体未依法报告有关信息、以及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